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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修正)
2013年11月25日     (點擊: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le)加強商(shang)標管理(li),保護(hu)(hu)商(shang)標專用權(quan),促使生(sheng)產(chan)、經營者保證商(shang)品(pin)和(he)服務質量,維護(hu)(hu)商(shang)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he)生(sheng)產(chan)、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zhu)義市場經濟(ji)的發(fa)展,特(te)制定本(ben)法。

  第二(er)條 國務院(yuan)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biao)局主(zhu)管全國商標(biao)注(zhu)冊和管理的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zheng)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ping)審(shen)委(wei)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shi)宜。

  第(di)三條 經商標(biao)局核準注(zhu)冊的商標(biao)為注(zhu)冊商標(biao),包(bao)括商品(pin)商標(biao)、服務商標(biao)和集體商標(biao)、證明商標(biao);商標(biao)注(zhu)冊人享有商標(biao)專用權(quan),受法律(lv)保(bao)護(hu)。

  本法所稱(cheng)集體商(shang)標,是指以(yi)(yi)團體、協會或者其(qi)他組織(zhi)(zhi)名(ming)義注冊,供該組織(zhi)(zhi)成員在商(shang)事活動中(zhong)使用,以(yi)(yi)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zhi)(zhi)中(zhong)的(de)成員資格(ge)的(de)標志(zhi)。

  本法(fa)所稱(cheng)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huo)(huo)者(zhe)服(fu)務具有監(jian)督能力(li)的組(zu)織所控制(zhi),而(er)由該組(zu)織以外(wai)的單位或(huo)(huo)者(zhe)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huo)(huo)者(zhe)服(fu)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huo)(huo)者(zhe)服(fu)務的原(yuan)產地、原(yuan)料、制(zhi)造方法(fa)、質量或(huo)(huo)者(zhe)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shang)標、證明商(shang)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wu)院(yuan)工商(shang)行政管理部(bu)門(men)規定。

  第(di)四條 自然(ran)人、法人或(huo)者其他組織在生產(chan)經(jing)營活動(dong)中(zhong),對其商(shang)品或(huo)者服務需要取(qu)得商(shang)標(biao)專(zhuan)用權的,應當向商(shang)標(biao)局申請(qing)商(shang)標(biao)注冊。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五條 兩個以(yi)上的自然(ran)人、法(fa)人或者其他(ta)組織可以(yi)共(gong)同(tong)向商標(biao)局申請(qing)注冊同(tong)一商標(biao),共(gong)同(tong)享有和行使該商標(biao)專(zhuan)用權。

  第六條 法律、行(xing)政法規(gui)規(gui)定必須使用注冊(ce)商標的(de)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ce),未經核準注冊(ce)的(de),不(bu)得在市場銷售。

  第七條(tiao) 申請注冊(ce)和使用商(shang)標,應(ying)當遵循誠實信(xin)用原則。

  商(shang)標(biao)使用人應當(dang)對其(qi)使用商(shang)標(biao)的(de)商(shang)品(pin)質量負責。各級工商(shang)行政管理部門應當(dang)通過商(shang)標(biao)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de)行為。

  第(di)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zu)織(zhi)的商(shang)品與他人的商(shang)品區別開的標(biao)志(zhi),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biao)志(zhi)、顏色組(zu)合和(he)聲(sheng)音等,以(yi)及(ji)上(shang)述要(yao)素(su)的組(zu)合,均可(ke)以(yi)作為商(shang)標(biao)申(shen)請注冊。

  第九條 申請注冊(ce)的商標,應當(dang)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bu)得(de)與(yu)他人在先取得(de)的合法權利相沖突(tu)。

  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第(di)十(shi)條 下列標志(zhi)不得作(zuo)為商(shang)標使用(yong):

  ()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ji)以上行政區劃(hua)的(de)地(di)名(ming)或者(zhe)公眾知曉(xiao)的(de)外國地(di)名(ming),不得作為(wei)商標。但是(shi),地(di)名(ming)具有(you)其(qi)他含(han)義或者(zhe)作為(wei)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de)除外;已(yi)經(jing)注冊的(de)使用(yong)地(di)名(ming)的(de)商標繼續有(you)效。

  第十一條 下(xia)列標志不得作為商(shang)標注冊:

  ()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qian)款所列標(biao)(biao)志經(jing)過使用取得(de)顯著特征,并(bing)便(bian)于識別(bie)的,可以作為商(shang)標(biao)(biao)注冊。

  第十(shi)二條 以三(san)維標志申請注冊商(shang)標的(de),僅由商(shang)品(pin)自身(shen)的(de)性質產生的(de)形狀(zhuang)、為獲(huo)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de)商(shang)品(pin)形狀(zhuang)或者(zhe)使商(shang)品(pin)具有實質性價值的(de)形狀(zhuang),不得注冊。

  第(di)十三條 為(wei)相關(guan)公眾所熟知(zhi)的(de)商標,持(chi)有人認為(wei)其(qi)權利受到侵害時(shi),可以依照本法(fa)規定請求馳名(ming)商標保護。

  就相同(tong)或者類似商(shang)品申請注冊(ce)(ce)的商(shang)標(biao)是(shi)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ce)(ce)的馳(chi)名商(shang)標(biao),容易導致(zhi)混(hun)淆的,不予(yu)注冊(ce)(ce)并禁(jin)止使用。

  就不(bu)相同(tong)或者(zhe)不(bu)相類似(si)商品申請注(zhu)冊(ce)的(de)(de)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zhe)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zhu)冊(ce)的(de)(de)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zhi)使該馳名商標注(zhu)冊(ce)人的(de)(de)利(li)益可能受到損害的(de)(de),不(bu)予注(zhu)冊(ce)并(bing)禁止使用。

  第十(shi)四條 馳名商標(biao)應當根據當事人的(de)請求,作為處(chu)理涉及商標(biao)案件需要認定(ding)的(de)事實(shi)進(jin)行認定(ding)。認定(ding)馳名商標(biao)應當考慮下列因(yin)素(su):

  ()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shang)(shang)標注(zhu)冊審查、工(gong)商(shang)(shang)行政(zheng)管理部門(men)查處(chu)商(shang)(shang)標違法案件過(guo)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de),商(shang)(shang)標局根據(ju)審查、處(chu)理案件的(de)需要,可以對商(shang)(shang)標馳名情況作出(chu)認定。

  在(zai)商(shang)標(biao)爭議(yi)處(chu)理過程中(zhong),當(dang)事人依(yi)照(zhao)本法第十三條規定(ding)(ding)主張權利的,商(shang)標(biao)評審委員會根(gen)據處(chu)理案件(jian)的需要,可以對商(shang)標(biao)馳名情(qing)況作出認定(ding)(ding)。

  在商標民(min)(min)事、行(xing)政案(an)件(jian)審理(li)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fa)第十三條規定(ding)主張權利(li)的,最高(gao)人民(min)(min)法(fa)院(yuan)指定(ding)的人民(min)(min)法(fa)院(yuan)根據審理(li)案(an)件(jian)的需(xu)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qing)況作出認定(ding)。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十五條 未(wei)經授(shou)權(quan),代(dai)理人(ren)(ren)或者代(dai)表人(ren)(ren)以自己的(de)名義將被(bei)代(dai)理人(ren)(ren)或者被(bei)代(dai)表人(ren)(ren)的(de)商(shang)標進(jin)行注冊,被(bei)代(dai)理人(ren)(ren)或者被(bei)代(dai)表人(ren)(ren)提出異議(yi)的(de),不予注冊并禁(jin)止使用。

  就同一種商(shang)品或者(zhe)類似商(shang)品申請注(zhu)冊的(de)商(shang)標(biao)與(yu)他(ta)人在先使用的(de)未注(zhu)冊商(shang)標(biao)相(xiang)同或者(zhe)近似,申請人與(yu)該(gai)(gai)他(ta)人具有前款規(gui)定以(yi)外的(de)合同、業(ye)務往來(lai)關系(xi)或者(zhe)其他(ta)關系(xi)而明知該(gai)(gai)他(ta)人商(shang)標(biao)存(cun)在,該(gai)(gai)他(ta)人提出異議(yi)的(de),不予注(zhu)冊。

  第(di)十六條 商標(biao)(biao)中有商品的(de)地理標(biao)(biao)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yu)該標(biao)(biao)志所(suo)標(biao)(biao)示的(de)地區(qu),誤導公眾的(de),不予注冊(ce)并禁止使(shi)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ce)的(de)繼續有效。

  前(qian)款所稱地(di)(di)理標(biao)志(zhi),是(shi)指標(biao)示某商(shang)品來源于某地(di)(di)區,該商(shang)品的(de)特定(ding)質(zhi)量、信譽或者(zhe)其他特征,主要(yao)由(you)該地(di)(di)區的(de)自然因(yin)素或者(zhe)人文(wen)因(yin)素所決定(ding)的(de)標(biao)志(zhi)。

  第十七(qi)條 外國(guo)人或者(zhe)外國(guo)企業在中(zhong)國(guo)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dang)按其所屬國(guo)和中(zhong)華人民共和國(guo)簽訂的協議或者(zhe)共同參加的國(guo)際條約辦(ban)理,或者(zhe)按對(dui)等原則辦(ban)理。

  第十八條(tiao) 申請商標(biao)注(zhu)冊(ce)或(huo)者辦理(li)其他商標(biao)事宜,可(ke)以自行辦理(li),也可(ke)以委托依法設(she)立的商標(biao)代理(li)機構辦理(li)。

  外(wai)國人(ren)或者外(wai)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shang)標(biao)注冊和辦理其他商(shang)標(biao)事宜(yi)的,應(ying)當委托依(yi)法設立的商(shang)標(biao)代(dai)理機構辦理。

  第(di)十九條(tiao) 商(shang)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cheng)實(shi)信(xin)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zhao)被(bei)代理人(ren)的(de)(de)(de)委托辦理商(shang)標注冊申請或者其他商(shang)標事宜;對在(zai)代理過程(cheng)中知(zhi)悉的(de)(de)(de)被(bei)代理人(ren)的(de)(de)(de)商(shang)業秘密(mi),負有保密(mi)義務。

  委(wei)托人申(shen)請注冊(ce)的商標(biao)可能存(cun)在(zai)本法規定不得注冊(ce)情形的,商標(biao)代(dai)理機構(gou)應(ying)當(dang)明確(que)告知委(wei)托人。

  商(shang)標代(dai)理機構知道(dao)或(huo)者應當知道(dao)委(wei)托人申請注冊(ce)的(de)(de)商(shang)標屬(shu)于本(ben)法(fa)第(di)十五(wu)條和(he)第(di)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de)(de),不得接受其委(wei)托。

  商標代理機(ji)構除對其(qi)代理服務(wu)申請商標注(zhu)冊(ce)外,不得(de)申請注(zhu)冊(ce)其(qi)他商標。

  第二十條 商標代(dai)理(li)行業組織應當(dang)按(an)照(zhao)章程規定(ding),嚴格執行吸納(na)(na)會員的(de)(de)條件,對違(wei)反(fan)行業自律規范的(de)(de)會員實行懲(cheng)戒(jie)。商標代(dai)理(li)行業組織對其吸納(na)(na)的(de)(de)會員和對會員的(de)(de)懲(cheng)戒(jie)情況,應當(dang)及時向(xiang)社會公布(bu)。

  第二十一(yi)條 商標國(guo)際注(zhu)冊遵(zun)循中華人民(min)共和(he)國(guo)締(di)結(jie)或(huo)者參加的有關國(guo)際條約確立的制度,具體辦法由(you)國(guo)務院規(gui)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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