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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建(jian)設(s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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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nian)11月25日     (點擊: )

法釋[1999]19

19991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0次會議通過,自19991229日起施行)

頒布日期:19991219  實施日期:19991229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min)法(fa)院

一、法律適用范圍
二、訴訟時效
三、合同效力
四、代位權
五、撤銷權
六、合同轉讓中的第三人
七、請求權競合

為了(le)正確審理合同(tong)糾紛案(an)件(jian),根據《中(zhong)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fa)》(以下簡(jian)稱合同(tong)法)的規定,對人(ren)民法院適用(yong)合同法的有(you)關問題作出如下解(jie)釋:

一、法律適用范圍

  第一條 合同法實施以后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實施之前,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實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實施之后,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人(ren)民(min)法(fa)(fa)院確(que)認合同(tong)(tong)效(xiao)力(li)時,對合同(tong)(tong)法(fa)(fa)實施以前成立的(de)合同(tong)(tong),適(shi)用當時的(de)法(fa)(fa)律(lv)合同(tong)(tong)無效(xiao)而適(shi)用合同(tong)(tong)法(fa)(fa)合同(tong)(tong)有效(xiao)的(de),則適(shi)用合同(tong)(tong)法(fa)(fa)。

  第四條 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實施以前已經作出終審裁決的案件進行再審,不適用合同法。

二(er)、訴(su)訟時(shi)效(xiao)

  第六條 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一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

  第七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過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二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第八條 合同法第五十(shi)五條規定的一年第(di)七十(shi)五條(tiao)和(he)第一百(bai)零四(si)條第二款規定的五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三、合(he)同效力

  第九條 依照合同法第四(si)十四(si)條第二款的(de)規(gui)定,法(fa)(fa)(fa)律、行(xing)(xing)政法(fa)(fa)(fa)規(gui)規(gui)定合(he)(he)(he)同(tong)應當(dang)(dang)辦(ban)(ban)(ban)(ban)理(li)批準(zhun)手(shou)續(xu),或者辦(ban)(ban)(ban)(ban)理(li)批準(zhun)、登(deng)(deng)記等(deng)手(shou)續(xu)才生(sheng)效,在一審法(fa)(fa)(fa)庭辯論終結前當(dang)(dang)事人(ren)仍未(wei)(wei)辦(ban)(ban)(ban)(ban)理(li)批準(zhun)手(shou)續(xu)的(de),或者仍未(wei)(wei)辦(ban)(ban)(ban)(ban)理(li)批準(zhun)、登(deng)(deng)記等(deng)手(shou)續(xu)的(de),人(ren)民法(fa)(fa)(fa)院(yuan)應當(dang)(dang)認定該合(he)(he)(he)同(tong)未(wei)(wei)生(sheng)效;法(fa)(fa)(fa)律、行(xing)(xing)政法(fa)(fa)(fa)規(gui)規(gui)定合(he)(he)(he)同(tong)應當(dang)(dang)辦(ban)(ban)(ban)(ban)理(li)登(deng)(deng)記手(shou)續(xu),但(dan)未(wei)(wei)規(gui)定登(deng)(deng)記后生(sheng)效的(de),當(dang)(dang)事人(ren)未(wei)(wei)辦(ban)(ban)(ban)(ban)理(li)登(deng)(deng)記手(shou)續(xu)不(bu)影響合(he)(he)(he)同(tong)的(de)效力(li),合(he)(he)(he)同(tong)標的(de)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bu)能轉移。
  合同法第七(qi)十七(qi)條第二款、第(di)八十七條第九十六條第二款所列合同變更、轉讓(rang)、解(jie)除等(deng)情(qing)形,依(yi)照(zhao)前款規定處理(li)。

  第十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四(si)、代位權

  第十一條 債權人依照合(he)同法第七十(shi)三條(tiao)的(de)規定提起代(dai)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zhai)權人(ren)對債(zhai)務人(ren)的債(zhai)權合法;
  (二)債(zhai)(zhai)務人怠于行使其(qi)到期債(zhai)(zhai)權,對(dui)債(zhai)(zhai)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zhai)務人的債(zhai)權已到期;
  (四)債務(wu)人的債權不是(shi)專屬于債務(wu)人自身的債權。

  第十二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于(yu)債務人(ren)自身的債權(quan)(quan),是指基于(yu)扶(fu)養關系、撫(fu)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qiu)權(quan)(quan)和(he)勞動報酬(chou)、退休金、養老(lao)金、撫(fu)恤(xu)金、安(an)置費、人(ren)壽(shou)保險(xian)、人(ren)身傷害(hai)賠償請求(qiu)權(quan)(quan)等權(quan)(quan)利(li)。

  第十三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次債務(wu)(wu)人(ren)(ren)(ren)(即債務(wu)(wu)人(ren)(ren)(ren)的債務(wu)(wu)人(ren)(ren)(ren))不認為(wei)債務(wu)(wu)人(ren)(ren)(ren)有(you)怠于行使(shi)其到期債權(quan)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四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tong)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i)定提起代(dai)位(wei)權訴訟(song)的,由被告住(zhu)所(suo)地人(ren)民(min)法(fa)院管轄。

  第十五條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su)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ding)的(de)起(qi)訴(su)條(tiao)件的(de),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釋第(di)十三條(tiao)規定(ding)的(de),告知債權(quan)人(ren)向(xiang)次債務人(ren)住所地人(ren)民(min)法(fa)院另行(xing)起(qi)訴(su)。
  受理(li)代位權(quan)訴(su)訟的人民法院在(zai)債(zhai)權(quan)人起訴(su)債(zhai)務人的訴(su)訟裁決發生法律效(xiao)力以前,應(ying)當依照《中華(hua)人民共和國民事(shi)訴訟法第一百三(san)十(shi)六(liu)條第(五(wu))項(xiang)的規定(ding)中止代位權訴訟。

  第十六條 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
  兩(liang)個或者兩(liang)個以(yi)上債權(quan)人以(yi)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ti)起代位(wei)權(quan)訴訟的,人民法院可(ke)以(yi)合并(bing)審理。

  第十七條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第十八條 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債務(wu)人(ren)在代位權(quan)訴訟中對債權(quan)人(ren)的(de)債權(quan)提出異(yi)議(yi),經審查異(yi)議(yi)成立的(de),人(ren)民(min)法院應當裁定駁回(hui)債權(quan)人(ren)的(de)起訴。

  第十九條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第二十條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第二十一條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債(zhai)務人(ren)(ren)的(de)起(qi)訴符合法(fa)定條件的(de),人(ren)(ren)民法(fa)院應當受理;受理債(zhai)務人(ren)(ren)起(qi)訴的(de)人(ren)(ren)民法(fa)院在(zai)代位權訴訟裁決發生法(fa)律效力以前,應當依(yi)法(fa)中止。

五、撤銷權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tong)法第(di)七十四條的規定提(ti)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min)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依照合(he)同法第七十四條的(de)規定(ding)提起撤銷權訴(su)訟時只(zhi)以債務人(ren)為被告,未將受(shou)益人(ren)或者受(shou)讓人(ren)列為第三人(ren)的(de),人(ren)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shou)益人(ren)或者受(shou)讓人(ren)為第三人(ren)。

  第二十五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shi)四條的(de)(de)規定(ding)提起撤(che)銷權(quan)訴訟,請求(qiu)人民法(fa)院撤(che)銷債(zhai)務人放棄(qi)債(zhai)權(quan)或轉讓財(cai)產的(de)(de)行為,人民法(fa)院應當就債(zhai)權(quan)人主張的(de)(de)部分進行審理,依法(fa)撤(che)銷的(de)(de),該行為自(zi)始無(wu)效。
  兩個(ge)或者兩個(ge)以上債(zhai)權(quan)人以同一債(zhai)務(wu)人為被告(gao),就(jiu)同一標的提起撤銷權(quan)訴(su)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第二十六條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六、合同轉讓中的第(di)三人

  第二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后,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

  第二十八條 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后,受讓人與債權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受讓人就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

  第二十九條 合同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受讓人,對方與受讓人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對方就合同權利義務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出讓方列為第三人。

七、請求權競合

  第三十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一(yi)百(bai)二十二條(tiao)的規(gui)定向人(ren)民法院起(qi)訴時作(zuo)出選擇后,在一審(shen)開庭以前又(you)變更訴訟請求的,人(ren)民法院應(ying)當(dang)準許。對方當(dang)事人(ren)提出管轄權異議,經審(shen)查異議成立的,人(ren)民法院應(ying)當(dang)駁回起(qi)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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