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國有資(zi)本經營預(yu)算
第(di)五十八條 國(guo)家建立(li)健全國(guo)有(you)資本經(jing)營(ying)預(yu)算(suan)(suan)制度,對取得的國(guo)有(you)資本收入及其(qi)支出實(shi)行預(yu)算(suan)(suan)管理。
第五十九條(tiao) 國家取得的(de)下列國有資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de)支出,應(ying)當編制(zhi)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一)從國家出資企業分(fen)得的(de)利(li)潤;
(二)國有資產轉讓(rang)收入(ru);
(三)從國家出資企(qi)業(ye)取(qu)得(de)的清(qing)算(suan)收入;
(四)其他國(guo)有資本收(shou)入。
第六十(shi)條(tiao) 國有(you)資本(ben)(ben)經營預算(suan)(suan)按年(nian)度單獨編制,納入(ru)本(ben)(ben)級人民政府預算(suan)(suan),報本(ben)(ben)級人民代(dai)表(biao)大(da)會批準(zhun)。
國有資(zi)本經營(ying)預算支出按照當年預算收入規模安(an)排(pai),不列赤字。
第(di)六十一條 國務院和有關地方人民(min)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國有資本經(jing)營預算(suan)(suan)草(cao)(cao)案(an)的編(bian)制工(gong)作,履(lv)行出(chu)資人職(zhi)責的機構(gou)向財政部門提出(chu)由其履(lv)行出(chu)資人職(zhi)責的國有資本經(jing)營預算(suan)(suan)建議草(cao)(cao)案(an)。
第六十(shi)二(er)條 國(guo)有資本經營預(yu)算管理的具體(ti)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guo)務院規定,報(bao)全國(guo)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