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guo)家機(ji)關、事(shi)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yi)法訂(ding)立的勞動合同(tong)具有約(yue)束力(li),用人單位與(yu)勞動者(zhe)應當履(lv)行勞動合同(tong)約(yue)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huo)者(zhe)決定有關勞動(dong)報酬、工(gong)(gong)作(zuo)時(shi)間、休(xiu)息休(xiu)假、勞動(dong)安全衛(wei)生、保險(xian)福利、職(zhi)工(gong)(gong)培訓、勞動(dong)紀律以及(ji)勞動(dong)定額管(guan)理等直接涉及(ji)勞動(dong)者(zhe)切身(shen)利益的規章制度或(huo)者(zhe)重大事項時(shi),應當經(jing)職(zhi)工(gong)(gong)代(dai)表大會或(huo)者(zhe)全體職(zhi)工(gong)(gong)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gong)(gong)會或(huo)者(zhe)職(zhi)工(gong)(gong)代(dai)表平等協商確(que)定。
在規(gui)章制度和重大事(shi)項決(jue)定實施過程中,工會(hui)或者(zhe)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dan)位(wei)提出,通過協商(shang)予以修改完善(shan)。
用(yong)人單位應當(dang)將直接涉及勞動(dong)(dong)者(zhe)(zhe)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du)和(he)重大事項(xiang)決定公示,或(huo)者(zhe)(zhe)告知勞動(dong)(dong)者(zhe)(zhe)。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