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er)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jian)
第(di)二(er)十二(er)條 授(shou)予專利權的發明(ming)和實用(yong)(yong)新(xin)型(xing),應當(dang)具備(bei)新(xin)穎(ying)性、創造性和實用(yong)(yong)性。
新穎性,是指該(gai)發明或(huo)者實(shi)用新型不(bu)屬于(yu)現(xian)有(you)技術;也沒(mei)有(you)任何單位(wei)或(huo)者個人(ren)就(jiu)同樣的(de)發明或(huo)者實(shi)用新型在(zai)申請(qing)(qing)日(ri)以前向國務院專利(li)行政部門提出(chu)過申請(qing)(qing),并(bing)記載在(zai)申請(qing)(qing)日(ri)以后公(gong)布的(de)專利(li)申請(qing)(qing)文件(jian)或(huo)者公(gong)告的(de)專利(li)文件(jian)中(zhong)。
創造性(xing),是指(zhi)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tu)出(chu)的實質(zhi)性(xing)特點和顯著的進(jin)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zhi)性(xing)特點和進(jin)步。
實用(yong)性(xing),是指(zhi)該發明(ming)或者實用(yong)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yong),并且能夠產(chan)生積極效果。
本法(fa)所(suo)(suo)稱(cheng)現有技(ji)術,是指申(shen)請日以前在國內(nei)外為公(gong)眾所(suo)(suo)知的(de)技(ji)術。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de)外觀設(she)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she)計;也沒有任(ren)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de)外觀設(she)計在申(shen)(shen)請(qing)日以前(qian)向(xiang)國(guo)務院專利行政(zheng)部門提(ti)出(chu)過申(shen)(shen)請(qing),并(bing)記載在申(shen)(shen)請(qing)日以后公告的(de)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de)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zhe)現有設計特征的(de)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xian)區別(bie)。
授予專(zhuan)利權的外(wai)觀設計不得(de)與他人在(zai)申請日以前(qian)已經取得(de)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qing)日以前(qian)在國內(nei)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de)發明創造(zao)在申請日以前(qian)六個(ge)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de),不喪失新穎(ying)性:
(一(yi))在中(zhong)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zhan)覽會(hui)上首次展(zhan)出的;
(二(er))在規定(ding)的(de)學(xue)術會(hui)議或者(zhe)技(ji)術會(hui)議上首次發表的(de);
(三)他人(ren)未經申請人(ren)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de)。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lie)各項,不授(shou)予專利權:
(一)科(ke)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he)方法;
(三)疾(ji)病的診(zhen)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zhong);
(五)用原子核(he)變換方(fang)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mian)印刷(shua)品(pin)的圖案、色彩或(huo)者(zhe)二者(zhe)的結合作(zuo)出的主(zhu)要起標(biao)識作(zuo)用的設計。
對前款(kuan)第(四)項所列產(chan)品的生產(chan)方法,可以(yi)依照(zhao)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