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di)六章 國有資本經(jing)營(ying)預(yu)算(suan)
第五(wu)十(shi)八條 國家(jia)建立健全國有資本(ben)經(jing)營(ying)預算(suan)制度,對(dui)取得的國有資本(ben)收入及其支(zhi)出(chu)實行預算(suan)管理(li)。
第五十九條 國家取得的下(xia)列(lie)國有(you)資本收(shou)入,以及下(xia)列(lie)收(shou)入的支出,應當編制國有(you)資本經營預算:
(一)從(cong)國家(jia)出(chu)資企業分得的(de)利潤(run);
(二)國(guo)有資產轉讓收入(ru);
(三)從國(guo)家出資企業取得(de)的清算收入(ru);
(四(si))其他國有資(zi)本收入(ru)。
第六十(shi)條 國(guo)有資本經營預(yu)算按年度單獨編(bian)制,納入本級人民(min)政府(fu)預(yu)算,報本級人民(min)代表大會批(pi)準。
國(guo)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照當年預算收入規模安(an)排,不列赤字。
第六十一條 國務(wu)院(yuan)和有關地(di)方人(ren)民政府財政部(bu)門(men)負責國有資本經營(ying)預(yu)算草案的(de)(de)編制(zhi)工(gong)作(zuo),履(lv)(lv)行出資人(ren)職責的(de)(de)機構向財政部(bu)門(men)提出由其履(lv)(lv)行出資人(ren)職責的(de)(de)國有資本經營(ying)預(yu)算建議草案。
第六十(shi)二條 國有(you)資(zi)本(ben)經營預算(suan)管理的具體辦(ban)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wu)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dai)表大會(hui)常務(wu)委員會(hui)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