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yi)章 外國(guo)公司的分(fen)支機構(gou)
第一百九十(shi)二條 本法所(suo)稱(cheng)外(wai)國公司(si)是指依照外(wai)國法律在中(zhong)國境外(wai)設立的公司(si)。
第一百九十三條 外國公(gong)(gong)司(si)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xiang)中國主管機關(guan)提(ti)(ti)出申請,并提(ti)(ti)交其(qi)公(gong)(gong)司(si)章程、所屬國的公(gong)(gong)司(si)登記證書等有(you)關(guan)文件(jian),經批準后(hou),向(xiang)公(gong)(gong)司(si)登記機關(guan)依法辦理登記,領取(qu)營業執照(zhao)。
外國(guo)公司分(fen)支機構的(de)審批辦法(fa)由國(guo)務院另行(xing)規定。
第一百(bai)九十四條 外國公司在中(zhong)國境(jing)內設立分(fen)支機構(gou),必(bi)須在中(zhong)國境(jing)內指(zhi)定負責該分(fen)支機構(gou)的(de)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該分(fen)支機構(gou)撥付(fu)與其所從事的(de)經(jing)營活動(dong)相(xiang)適應的(de)資(zi)金。
對外國公司分支(zhi)機(ji)構的經營資(zi)金需(xu)要(yao)規定最低限額(e)的,由(you)國務院(yuan)另行規定。
第(di)一百(bai)九十五條 外(wai)國(guo)公(gong)司(si)的(de)分支機構(gou)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該外(wai)國(guo)公(gong)司(si)的(de)國(guo)籍(ji)及責任形式。
外國(guo)公司的分支(zhi)機構應當在本(ben)機構中置備(bei)該外國(guo)公司章程。
第(di)一百九十六條(tiao)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ji)構不(bu)具有中國法人資格。
外國公司對其分支(zhi)機構在(zai)中國境內進行經營活動(dong)承擔民事(shi)責任(ren)。
第一(yi)百九十七條 經批準設立的外(wai)國(guo)(guo)公(gong)司(si)分支機構(gou),在中(zhong)國(guo)(guo)境(jing)內從事業務活動,必須遵守中(zhong)國(guo)(guo)的法(fa)律,不得損害中(zhong)國(guo)(guo)的社會公(gong)共利(li)益(yi),其合(he)法(fa)權益(yi)受中(zhong)國(guo)(guo)法(fa)律保護(hu)。
第(di)一百九十八條(tiao) 外國公(gong)司撤銷其在中(zhong)國境內的分(fen)支(zhi)機(ji)構(gou)(gou)時(shi),必須依法清(qing)(qing)償債(zhai)務,依照本法有關(guan)公(gong)司清(qing)(qing)算程(cheng)序(xu)的規定進行清(qing)(qing)算。未(wei)清(qing)(qing)償債(zhai)務之前,不得(de)將其分(fen)支(zhi)機(ji)構(gou)(gou)的財產(chan)移至中(zhong)國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