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di)十一章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第一百九十二(er)條 本(ben)法所稱外國(guo)公司(si)是指依(yi)照外國(guo)法律在(zai)中國(guo)境外設立的(de)公司(si)。
第一(yi)百九十三條 外(wai)國公(gong)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ji)構,必(bi)須(xu)向中國主管機(ji)關提(ti)出申請,并提(ti)交其公(gong)司章程、所屬國的公(gong)司登(deng)記證(zheng)書等有關文件,經批(pi)準后,向公(gong)司登(deng)記機(ji)關依法辦理登(deng)記,領取營業執照(zhao)。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審批辦法由國務(wu)院另行(xing)規定。
第一百(bai)九十四條 外國(guo)公司在(zai)中(zhong)國(guo)境內設立分(fen)支機構(gou),必須在(zai)中(zhong)國(guo)境內指定(ding)負責該(gai)分(fen)支機構(gou)的(de)(de)代表(biao)人(ren)或者(zhe)代理人(ren),并向該(gai)分(fen)支機構(gou)撥(bo)付(fu)與其所從(cong)事的(de)(de)經(jing)營活動相適應的(de)(de)資金。
對外國(guo)公司分支機(ji)構的(de)經營資金(jin)需要(yao)規(gui)定最低限額(e)的(de),由國(guo)務(wu)院另行規(gui)定。
第一百(bai)九十五條 外國(guo)公司的分支機構(gou)應當在其(qi)名稱中標明(ming)該外國(guo)公司的國(guo)籍及(ji)責任形式。
外(wai)國公司的分支機構(gou)(gou)應(ying)當在本機構(gou)(gou)中(zhong)置備該(gai)外(wai)國公司章程。
第一百(bai)九十六條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具(ju)有中國法人資(zi)格(ge)。
外國(guo)公司(si)對(dui)其分支(zhi)機構在中國(guo)境(jing)內進(jin)行經營活動承擔民(min)事責任。
第一百九十(shi)七(qi)條 經批準(zhun)設(she)立的外國(guo)(guo)(guo)公司分支機構,在中(zhong)(zhong)國(guo)(guo)(guo)境內從事業務(wu)活動,必須遵守中(zhong)(zhong)國(guo)(guo)(guo)的法律,不得(de)損害中(zhong)(zhong)國(guo)(guo)(guo)的社(she)會公共利益(yi),其合法權益(yi)受中(zhong)(zhong)國(guo)(guo)(guo)法律保(bao)護。
第一百九十八條 外國公司(si)撤銷其(qi)在中國境內的(de)分(fen)支機構(gou)時,必須依法清償債務(wu)(wu),依照本(ben)法有(you)關公司(si)清算程序的(de)規定進行清算。未清償債務(wu)(wu)之前,不得將其(qi)分(fen)支機構(gou)的(de)財產移至中國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