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外國公司的(de)分支機構
第一百九十二條 本法所稱外(wai)國公司是指依照外(wai)國法律在中國境外(wai)設立(li)的公司。
第一百(bai)九(jiu)十三條 外國(guo)公(gong)司(si)在中國(guo)境(jing)內設立分(fen)支機(ji)構,必(bi)須向中國(guo)主(zhu)管機(ji)關提出(chu)申請,并(bing)提交其(qi)公(gong)司(si)章程、所(suo)屬(shu)國(guo)的公(gong)司(si)登(deng)(deng)記證(zheng)書等有關文件(jian),經批準后,向公(gong)司(si)登(deng)(deng)記機(ji)關依(yi)法辦(ban)理登(deng)(deng)記,領取(qu)營業執(zhi)照(zhao)。
外(wai)國公司分支機構(gou)的審(shen)批辦法由國務院(yuan)另行規定(ding)。
第一百九(jiu)十四條 外國(guo)公司在中(zhong)國(guo)境(jing)內設立(li)分支(zhi)(zhi)機(ji)構,必須在中(zhong)國(guo)境(jing)內指定(ding)負(fu)責(ze)該分支(zhi)(zhi)機(ji)構的(de)代(dai)表人或者代(dai)理人,并向(xiang)該分支(zhi)(zhi)機(ji)構撥付與其(qi)所(suo)從事(shi)的(de)經營活(huo)動(dong)相適應的(de)資金。
對(dui)外國公司分(fen)支機構的經(jing)營資金需要(yao)規(gui)定最低限額的,由國務院另行規(gui)定。
第一百九十(shi)五(wu)條 外國公司(si)的(de)分(fen)支機構應當在其(qi)名稱中標明(ming)該外國公司(si)的(de)國籍(ji)及責任形式。
外(wai)國公司的分支機構(gou)應當在本(ben)機構(gou)中置備該(gai)外(wai)國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條 外國(guo)(guo)公司在中國(guo)(guo)境內(nei)設立的分支機構(gou)不具(ju)有中國(guo)(guo)法人(ren)資格(ge)。
外國公司(si)對其(qi)分支(zhi)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ze)任。
第一百(bai)九十七條(tiao) 經批準設立的外國公司分支(zhi)機(ji)構,在中(zhong)國境內從事業(ye)務活動,必須遵守中(zhong)國的法律,不得(de)損(sun)害中(zhong)國的社會公共利(li)益(yi),其合法權益(yi)受中(zhong)國法律保護。
第一(yi)百(bai)九十八條 外國(guo)公司(si)撤銷其在中(zhong)國(guo)境內的分支機構時,必須依法清(qing)償(chang)債務,依照本法有(you)關公司(si)清(qing)算(suan)程序的規(gui)定進行清(qing)算(suan)。未清(qing)償(chang)債務之前,不(bu)得將其分支機構的財產(chan)移至中(zhong)國(guo)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