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di)十一章 外國公司(si)的(de)分支(zhi)機構
第一百九十二條 本法所稱外(wai)國公司是指(zhi)依照外(wai)國法律在中國境外(wai)設立(li)的公司。
第一百九十三(san)條 外國(guo)(guo)公(gong)司(si)在(zai)中國(guo)(guo)境(jing)內設(she)立分支機構,必須向中國(guo)(guo)主管機關(guan)(guan)提(ti)出申請,并(bing)提(ti)交(jiao)其公(gong)司(si)章程、所屬(shu)國(guo)(guo)的公(gong)司(si)登(deng)記證書等有關(guan)(guan)文件,經批準后,向公(gong)司(si)登(deng)記機關(guan)(guan)依法(fa)辦理登(deng)記,領取(qu)營業執照(zhao)。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審批辦法由國務院另(ling)行規定。
第一(yi)百九十四條 外國公司(si)在中(zhong)國境內設立分(fen)支(zhi)(zhi)機構(gou),必須在中(zhong)國境內指定負責該分(fen)支(zhi)(zhi)機構(gou)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xiang)該分(fen)支(zhi)(zhi)機構(gou)撥付與其(qi)所(suo)從事(shi)的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對外國公(gong)司分支機構的經營資金(jin)需要規定最低限(xian)額的,由國務(wu)院另(ling)行規定。
第一百九(jiu)十五條 外(wai)國(guo)(guo)公司的(de)分支機構應當在(zai)其名稱中標明(ming)該外(wai)國(guo)(guo)公司的(de)國(guo)(guo)籍及責任形(xing)式。
外(wai)國公(gong)司(si)的分支機構(gou)應(ying)當(dang)在本機構(gou)中置(zhi)備該外(wai)國公(gong)司(si)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條 外(wai)國公司(si)在中國境(jing)內(nei)設立的分支機(ji)構不(bu)具有(you)中國法(fa)人資格。
外國公司對其分支(zhi)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經(jing)營活動承擔(dan)民事責任。
第一百九十七條(tiao) 經批準設立的(de)外(wai)國(guo)公司分支機構,在中(zhong)國(guo)境(jing)內從事(shi)業務(wu)活(huo)動,必須遵守中(zhong)國(guo)的(de)法律,不得損害中(zhong)國(guo)的(de)社會公共(gong)利(li)益(yi),其合法權益(yi)受中(zhong)國(guo)法律保護。
第一百九十(shi)八條 外(wai)國(guo)公司撤銷其在中國(guo)境內的(de)分支機構時,必須依法(fa)清(qing)償債務(wu),依照本法(fa)有關公司清(qing)算(suan)程序(xu)的(de)規定進行清(qing)算(suan)。未清(qing)償債務(wu)之前,不(bu)得將其分支機構的(de)財(cai)產移至(zhi)中國(guo)境外(w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