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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ze)
第三十八條
省管企業(ye)(ye)中未設(she)立董(dong)事(shi)會(hui)的國有獨(du)資企業(ye)(ye),由經理(li)辦(ban)公(gong)會(hui)議代行本(ben)指引中有關董(dong)事(shi)會(hui)的職責,總(zong)經理(li)對本(ben)指引的貫徹執(zhi)行負(fu)責。
第三十九條(tiao)
本指引(yin)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指(zhi)引自印發(fa)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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