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shi)八(ba)條
省管企(qi)業中(zhong)未設立董事會(hui)(hui)的國有獨資企(qi)業,由(you)經理辦公會(hui)(hui)議代行(xing)本指(zhi)引中(zhong)有關董事會(hui)(hui)的職責,總(zong)經理對本指(zhi)引的貫徹(che)執行(xing)負責。
第三十九條
本指引(yin)由(you)省國資(zi)委負責(ze)解釋(shi)。
第(di)四十條
本指(zhi)引(yin)自印(yin)發(fa)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