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是指:
(一)企業(ye)合并(bing)、分立、改制(zhi)、上市、解散(san)、申請破產;
(二)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三)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年(nian)度(du)投(tou)資(zi)計(ji)劃、主營業務范圍;
(四(si))企業年度(du)財務(wu)預(yu)算方案(an)(an)、決(jue)算方案(an)(an)、利潤分配方案(an)(an);
(五)發(fa)行股票、債(zhai)券;
(六)重(zhong)大(da)投融(rong)資、大(da)額捐贈、為他人提供大(da)額擔(dan)保、轉讓重(zhong)大(da)財產;
(七)企業管理(li)者薪酬、職工(gong)工(gong)資總額(e);
(八)法(fa)律(lv)、法(fa)規和企(qi)業章程規定的其(qi)他重大事項。
上(shang)述重大(da)事項的批準或者決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家出(chu)資企業應當按照(zhao)法律、法規(gui)和企業章(zhang)程規(gui)定的權(quan)限和程序執行。
第十七條 國家出資企業的改制、關聯交易、資產評估、國有資產轉讓等重大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國家出資企業發行債券、投資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報經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機構批準、核準或者備案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九條 國家出資企業在境外設立企業的,企業的產權應當由企業法人持有,確需以自然人名義持有企業股權、物業產權及其他投資權益的,應當按照有關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第二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國家出資企業的章程。
國(guo)有(you)獨(du)資(zi)企業、國(guo)有(you)獨(du)資(zi)公司再出資(zi)設立境(jing)外(wai)企業,在辦理(li)(li)境(jing)外(wai)的相關法律手(shou)續之前,應當將擬設立境(jing)外(wai)企業的章程報(bao)國(guo)有(you)資(zi)產監督管(guan)理(li)(li)機(ji)構備案(an)。
第二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家出資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權限對國家出資企業再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進行監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