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實現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tiao)例所稱企(qi)業(ye)國(guo)有(you)資(zi)產,是(shi)指國(guo)家對企(qi)業(ye)各種形(xing)式的出資(zi)所形(xing)成(cheng)的權益。
本(ben)條(tiao)例所稱國(guo)家出資(zi)企業,是指國(guo)家出資(zi)的國(guo)有(you)獨(du)資(zi)企業、國(guo)有(you)獨(du)資(zi)公(gong)(gong)司以(yi)及國(guo)有(you)資(zi)本(ben)控(kong)股公(gong)(gong)司、國(guo)有(you)資(zi)本(ben)參股公(gong)(gong)司。
第三條 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第四條 對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應當堅持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實行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jian)全國有資產(chan)保(bao)值增值考核和(he)責任追究制度(du),落實企業國有資產(chan)保(bao)值增值責任。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授權一個部門或者機構承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
前款規定的國(guo)有資(zi)產監督管(guan)(guan)理(li)(li)委員會(hui)和承擔國(guo)有資(zi)產監督管(guan)(guan)理(li)(li)職責的部門或機構統稱(cheng)國(guo)有資(zi)產監督管(guan)(guan)理(li)(li)機構。
對文化領域的(de)企(qi)業國有(you)資(zi)(zi)產(chan),國有(you)資(zi)(zi)產(chan)監督管理機構(gou)應當依法(fa)履行國有(you)資(zi)(zi)產(chan)基礎管理職責,其他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tuo)有(you)關部門或(huo)者機構(gou)依據本條例(li)實施。
第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考核,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
上級人民政(zheng)府(fu)國有資產監督管(guan)理機構(gou)依法對下級人民政(zheng)府(fu)的國有資產監督管(guan)理工(gong)作(zuo)進行指導(dao)和監督。
第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職責,保障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損失。
國(guo)有資(zi)產監(jian)督管理機構應(ying)當維護企業(ye)作為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除依法履行出(chu)資(zi)人職(zhi)責外,不得干預企業(ye)經營活動。
第八條 國家出資企業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國家出資(zi)企(qi)業(ye)應當按(an)照(zhao)決策(ce)、執行(xing)和監督分離的原則,建立和完善(shan)法人(ren)治(zhi)理結構,提高企(qi)業(ye)管理的科學化(hua)(hua)、民主化(hua)(hua)、制(zhi)度化(hua)(hua)水平,確保(bao)(bao)國有資(zi)產保(bao)(bao)值增值。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接(jie)(jie)受(shou)人民政府及(ji)其有關部門、機(ji)構依法實施的管理(li)和監督(du),對出資人負責(ze),接(jie)(jie)受(shou)社會公眾的監督(du),承擔社會責(ze)任。
第九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平合理、公開透明、激勵與約束相統一的薪酬體系,提高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水平,依法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