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實現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tiao)例所(suo)(suo)稱(cheng)企(qi)業(ye)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dui)企(qi)業(ye)各(ge)種形式的出資所(suo)(suo)形成的權(quan)益。
本(ben)條例所稱國(guo)(guo)(guo)家出(chu)(chu)資企業(ye),是(shi)指國(guo)(guo)(guo)家出(chu)(chu)資的(de)國(guo)(guo)(guo)有(you)(you)獨資企業(ye)、國(guo)(guo)(guo)有(you)(you)獨資公(gong)(gong)(gong)司以及國(guo)(guo)(guo)有(you)(you)資本(ben)控股(gu)公(gong)(gong)(gong)司、國(guo)(guo)(guo)有(you)(you)資本(ben)參股(gu)公(gong)(gong)(gong)司。
第三條 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第四條 對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應當堅持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實行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縣(xian)級以上人民(min)政府應當建立健(jian)全(quan)國(guo)(guo)有資(zi)(zi)產保值增值考(kao)核和責任追(zhui)究制度,落實企業國(guo)(guo)有資(zi)(zi)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授權一個部門或者機構承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
前款規定(ding)的國(guo)有資(zi)(zi)產監(jian)督(du)管(guan)理委員會和承擔國(guo)有資(zi)(zi)產監(jian)督(du)管(guan)理職責的部門或機(ji)構(gou)統稱國(guo)有資(zi)(zi)產監(jian)督(du)管(guan)理機(ji)構(gou)。
對文(wen)化領域的(de)企業國(guo)(guo)有資產(chan),國(guo)(guo)有資產(chan)監(jian)督管理(li)機構(gou)應當依法履行(xing)國(guo)(guo)有資產(chan)基礎管理(li)職責(ze),其他監(jian)督管理(li)工作(zuo),可以委托(tuo)有關部(bu)門(men)或者機構(gou)依據(ju)本條例實施。
第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考核,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
上級(ji)(ji)人(ren)民政(zheng)府國有(you)資(zi)產(chan)監督(du)管理機(ji)構依(yi)法對下級(ji)(ji)人(ren)民政(zheng)府的國有(you)資(zi)產(chan)監督(du)管理工作進行(xing)指導和監督(du)。
第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職責,保障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損失。
國有資產監督(du)管理機構應當維護企(qi)業作為市(shi)場主體依法享有的(de)權利,除(chu)依法履行出資人職(zhi)責外,不得干預(yu)企(qi)業經營活(huo)動。
第八條 國家出資企業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國家出資(zi)企(qi)業(ye)應當按照決策、執行和監督分離的(de)原則,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企(qi)業(ye)管理的(de)科(ke)學(xue)化、民主化、制(zhi)度化水平,確(que)保(bao)國有(you)資(zi)產(chan)保(bao)值增值。
國家出(chu)資(zi)企業應當(dang)依法從事經營(ying)活動,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shi)施的管理和監督,對出(chu)資(zi)人負責(ze),接受社會公眾(zhong)的監督,承擔社會責(ze)任。
第九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平合理、公開透明、激勵與約束相統一的薪酬體系,提高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水平,依法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