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國有資產監督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min)政府審計機關依法對國(guo)有資(zi)本經營預算(suan)的執行(xing)情況和(he)屬(shu)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國(guo)家出資(zi)企業進(jin)行(xing)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清產核資、資產統計、資產評估監管、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明晰產權歸屬,理順產權關系,對企業國有資產的分布、變動等情況進行全方位動態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和完善企業國有資產轉讓制度,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促進企業國有資產合理流動,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損失。
企業(ye)國(guo)有資產轉讓(rang)過程中(zhong),有違反(fan)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shan)自轉讓(rang)、惡意串(chuan)通低價轉讓(rang)、采取欺詐隱(yin)瞞(man)等手段侵占企業(ye)國(guo)有資產等違法行為的,國(guo)有資產監督管理(li)機構(gou)應(ying)(ying)當及時(shi)終止轉讓(rang)活動,必要時(shi)應(ying)(ying)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轉讓(rang)行為無效。
第三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完善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對因違反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或者因重大決策失誤及嚴重經營管理不善,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企業管理者進行責任追究,并監督和指導國家出資企業開展內部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一條 國有獨資企業廠長(經理)、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或者監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工作。
國有資產監督(du)管理(li)機構依(yi)法審議(yi)批準(zhun)國有獨(du)資企業廠長(經理(li))報告、國有獨(du)資公司董(dong)事會報告、監事會或者監事報告。
國(guo)(guo)(guo)有(you)獨(du)資(zi)(zi)企(qi)業、國(guo)(guo)(guo)有(you)獨(du)資(zi)(zi)公司(si)(si)出(chu)現重(zhong)(zhong)大(da)投資(zi)(zi)損失、發生(sheng)重(zhong)(zhong)大(da)安全生(sheng)產(chan)(chan)(chan)事故等影響企(qi)業正(zheng)常經營(ying)的(de)重(zhong)(zhong)大(da)事件(jian),應(ying)當及時(shi)向國(guo)(guo)(guo)有(you)資(zi)(zi)產(chan)(chan)(chan)監(jian)(jian)督管(guan)理(li)(li)機構報(bao)告(gao);國(guo)(guo)(guo)有(you)資(zi)(zi)本控(kong)股公司(si)(si)、國(guo)(guo)(guo)有(you)資(zi)(zi)本參股公司(si)(si)發生(sheng)上述重(zhong)(zhong)大(da)事件(jian)的(de),國(guo)(guo)(guo)有(you)資(zi)(zi)產(chan)(chan)(chan)監(jian)(jian)督管(guan)理(li)(li)機構委派的(de)股東代表應(ying)當及時(shi)向國(guo)(guo)(guo)有(you)資(zi)(zi)產(chan)(chan)(chan)監(jian)(jian)督管(guan)理(li)(li)機構報(bao)告(gao)。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眾公布國有資產狀況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he)個人有權對(dui)造成國有資(zi)產損失的(de)行(xing)為(wei)向有關部門進(jin)行(xing)檢舉和(he)控(kong)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