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對國有資本收入及其支出實行預算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下列國有資本收入及其支出應當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一)從國家出(chu)資企業分得的利潤;
(二)國(guo)有資(zi)產轉讓收入;
(三)從國家(jia)出資企業取得(de)的清算(suan)收入;
(四)其(qi)他國有(you)資本(ben)收入。
國有(you)資(zi)本經營預算支出包括:
(一)費用性支出(chu),即國(guo)家出(chu)資企業改革成(cheng)本支出(chu)、國(guo)有資產監(jian)督管理機構(gou)的監(jian)管費用支出(chu)等;
(二(er))資本(ben)性支出(chu),即(ji)對國家出(chu)資企業和重點產(chan)業資本(ben)性投入等(deng);
(三(san))縣級以上人民(min)政府規定的(de)其他支出(chu)。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編制工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向財政部門提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第二十五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分配利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監督國家出資企業及時、足額上繳國有資本收入。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單獨編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