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違(wei)反規定行為(wei)的處(chu)理
第二十二條(tiao) 國(guo)有企業領(ling)導人員違反本規(gui)定第二章所列行為規(gui)范(fan)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guan)機(ji)構(gou)按(an)照管理(li)權限分別給予警示談(tan)話、調離崗位、降(jiang)職、免職處理(li)。
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除適用(yong)前款規定外,視情節輕重,依照(zhao)國家有關(guan)法(fa)律法(fa)規給予相應的處分。
對(dui)于其中的共產黨(dang)員,視情(qing)節輕重,依照《中國(guo)共產黨(dang)紀律處(chu)(chu)分條例(li)》給予相應的黨(dang)紀處(chu)(chu)分。
涉(she)嫌犯罪的(de),依法(fa)移送(song)司法(fa)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國有(you)企業領(ling)導人員受到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chu)理的(de),應當減發或者全(quan)部扣發當年的(de)績效薪金、獎金。
第(di)二十四條 國(guo)有企(qi)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ding)獲(huo)取(qu)的(de)不正當經濟利(li)益(yi),應當責令清退;給國(guo)有企(qi)業造成經濟損失的(de),應當依據(ju)國(guo)家或者企(qi)業的(de)有關規定(ding)承(cheng)擔經濟賠償(chang)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有企業領(ling)導(dao)人員違反本(ben)規定(ding)受到(dao)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wu)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wu)的職務(wu)。
受(shou)到免職(zhi)(zhi)處理的(de)(de)(de),兩年(nian)內不(bu)得(de)擔(dan)任國(guo)有(you)企(qi)業(ye)(ye)的(de)(de)(de)領導(dao)職(zhi)(zhi)務(wu);因違反國(guo)家法律,造成國(guo)有(you)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zhi)(zhi)的(de)(de)(de),五年(nian)內不(bu)得(de)擔(dan)任國(guo)有(you)企(qi)業(ye)(ye)的(de)(de)(de)領導(dao)職(zhi)(zhi)務(wu)。
構成犯(fan)罪被判處(chu)刑罰(fa)的,終身不得擔(dan)任國有企業的領(ling)導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