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則(ze)
第二十六條 國(guo)有(you)企(qi)業領(ling)導班子(zi)成員以外的對(dui)國(guo)有(you)資產負有(you)經(jing)營管理責任的其他人員、國(guo)有(you)企(qi)業所屬事(shi)業單位的領(ling)導人員參照本規定(ding)執行。
國(guo)(guo)有(you)參(can)股企(qi)業(ye)(含國(guo)(guo)有(you)參(can)股金(jin)融企(qi)業(ye))中對國(guo)(guo)有(you)資產負有(you)經營管理責任(ren)的(de)人員(yuan)參(can)照本規定執(zhi)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cheng)履行(xing)國(guo)有資產(chan)出資人職責的(de)機構,包(bao)括(kuo)作為國(guo)有資產(chan)出資人代表(biao)的(de)各級國(guo)有資產(chan)監督管理機構、尚(shang)未實行(xing)政資分開代行(xing)出資人職責的(de)政府(fu)主管部門和其他機構以(yi)及授權(quan)經營的(de)母公司。
本規定(ding)所稱特定(ding)關系人,是指(zhi)與國(guo)有企業領導人員有近親屬以及(ji)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第二十八(ba)條 國(guo)務(wu)院國(guo)資(zi)委(wei),各省、自治區、直轄(xia)市,可以根據本規定(ding)(ding)制定(ding)(ding)實施辦(ban)法,并報中央紀委(wei)、監察部備(bei)案。
中(zhong)國銀監(jian)會(hui)、中(zhong)國證監(jian)會(hui)、中(zhong)國保監(jian)會(hui),中(zhong)央管理的國有(you)獨資金(jin)(jin)融(rong)企(qi)業(ye)(ye)和國有(you)控股(gu)金(jin)(jin)融(rong)企(qi)業(ye)(ye),可以結合金(jin)(jin)融(rong)行業(ye)(ye)的實際,制定本規定的補充(chong)規定,并報中(zhong)央紀委、監(jian)察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ding)由中央紀委商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發布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現行(xing)的其他(ta)有(you)關規定,凡與(yu)本規定不一致的,依(yi)照本規定執行(x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