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tiao) 國有企(qi)業領導(dao)班(ban)子成員(yuan)以(yi)外的(de)對(dui)國有資產負有經營(ying)管理責任的(de)其他人員(yuan)、國有企(qi)業所屬(shu)事(shi)業單位(wei)的(de)領導(dao)人員(yuan)參照本規定執行。
國有(you)參股(gu)企業(含(han)國有(you)參股(gu)金融企業)中對國有(you)資產負有(you)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xing)。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ding)所稱履(lv)行(xing)國(guo)有資(zi)(zi)產(chan)出(chu)(chu)資(zi)(zi)人(ren)職責的(de)機(ji)構(gou),包括作為國(guo)有資(zi)(zi)產(chan)出(chu)(chu)資(zi)(zi)人(ren)代表(biao)的(de)各級國(guo)有資(zi)(zi)產(chan)監督管理機(ji)構(gou)、尚未實行(xing)政資(zi)(zi)分開(kai)代行(xing)出(chu)(chu)資(zi)(zi)人(ren)職責的(de)政府(fu)主管部門和其他機(ji)構(gou)以(yi)及授權(quan)經(jing)營(ying)的(de)母公司。
本規定所稱特(te)定關系人(ren),是指與國(guo)有企(qi)業領(ling)導人(ren)員有近(jin)親屬以及其他(ta)共同利益關系的人(ren)。
第二十八條 國(guo)務院國(guo)資(zi)委,各省、自治區、直(zhi)轄市(shi),可以根據本(ben)規定制定實施辦法(fa),并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bei)案。
中國(guo)(guo)銀監(jian)會、中國(guo)(guo)證監(jian)會、中國(guo)(guo)保監(jian)會,中央管理的(de)(de)國(guo)(guo)有獨資金融企(qi)(qi)業和國(guo)(guo)有控股金融企(qi)(qi)業,可以(yi)結合金融行業的(de)(de)實際,制(zhi)定(ding)本規定(ding)的(de)(de)補充規定(ding),并報中央紀委、監(jian)察部備(bei)案。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i)定由中央紀委商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解(jie)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發布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現行(xing)的(de)其他(ta)有關規(gui)(gui)定(ding),凡與本規(gui)(gui)定(ding)不一致的(de),依(yi)照(zhao)本規(gui)(gui)定(ding)執(zhi)行(x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