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違反規定(ding)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shi)二條 國有(you)(you)企業領導(dao)人員違反本規定(ding)第二章所列行為規范的,視情節(jie)輕重(zhong),由(you)有(you)(you)關機構按照(zhao)管(guan)理權限分別給予(yu)警示談話、調離崗位(wei)、降職、免職處理。
應當追究紀律(lv)(lv)責任的,除適用前(qian)款(kuan)規定外,視情節輕重(zhong),依照國家有關法律(lv)(lv)法規給予相應的處分。
對于其中的(de)共(gong)產黨(dang)員,視情節輕重,依照(zhao)《中國(guo)共(gong)產黨(dang)紀律處分(fen)條例》給予相應的(de)黨(dang)紀處分(fen)。
涉(she)嫌犯罪的(de),依法移(yi)送(song)司法機關處理(li)。
第二(er)十三條 國有(you)企業領導人員受到警示談話、調(diao)離崗位、降職(zhi)、免職(zhi)處理的,應當減發(fa)或者全部扣發(fa)當年的績效薪(xin)金、獎金。
第二十四(si)條(tiao) 國有(you)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jing)濟(ji)利益,應(ying)當責(ze)令清(qing)退;給(gei)國有(you)企業造(zao)成經(jing)濟(ji)損失的,應(ying)當依據國家或者(zhe)企業的有(you)關規定承擔經(jing)濟(ji)賠償責(ze)任。
第(di)二(er)十五(wu)條 國有企業領(ling)導人(ren)員違反本規定受(shou)到降職(zhi)處理的,兩年(nian)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zhi)務相當或者高(gao)于其原任職(zhi)務的職(zhi)務。
受到免職處理的,兩年(nian)內(nei)不(bu)(bu)得(de)擔任國(guo)有(you)企業(ye)的領導職務;因(yin)違反(fan)國(guo)家法律,造成國(guo)有(you)資產重大損(sun)失被免職的,五年(nian)內(nei)不(bu)(bu)得(de)擔任國(guo)有(you)企業(ye)的領導職務。
構成犯罪被判處刑(xing)罰的(de),終身(shen)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de)領(ling)導職(zhi)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