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國有企業領(ling)導人員違反本規(gui)定第二章所列行為規(gui)范(fan)的,視情節輕重(zhong),由有關機構按(an)照管理權限分別(bie)給予警(jing)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
應當(dang)追究紀律責(ze)任的(de),除適用前款(kuan)規(gui)定外(wai),視情(qing)節輕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i)給(gei)予相應的(de)處分。
對于其中的共產黨(dang)員,視情(qing)節輕重,依照《中國共產黨(dang)紀律處(chu)分條例》給予相應(ying)的黨(dang)紀處(chu)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san)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受到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zhi)、免(mian)職(zhi)處理的(de),應當(dang)減發(fa)或者全部扣發(fa)當(dang)年的(de)績效(xiao)薪金、獎金。
第(di)二十四條(tiao) 國(guo)有(you)企業領導人員(yuan)違反本規定(ding)獲取的不(bu)正當(dang)經濟(ji)(ji)利益,應(ying)當(dang)責令清退;給國(guo)有(you)企業造成經濟(ji)(ji)損(sun)失的,應(ying)當(dang)依據國(guo)家或者企業的有(you)關規定(ding)承擔經濟(ji)(ji)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wu)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wei)反本規定受到降職(zhi)(zhi)處理(li)的,兩(liang)年內不(bu)得(de)擔任與其(qi)原(yuan)任職(zhi)(zhi)務(wu)相當或者高于其(qi)原(yuan)任職(zhi)(zhi)務(wu)的職(zhi)(zhi)務(wu)。
受到免職處理(li)的(de),兩年內不得擔(dan)任國(guo)有(you)企業(ye)的(de)領導職務;因(yin)違反國(guo)家法律,造成國(guo)有(you)資產重(zhong)大損(sun)失被免職的(de),五(wu)年內不得擔(dan)任國(guo)有(you)企業(ye)的(de)領導職務。
構成犯罪(zui)被(bei)判處刑罰(fa)的,終(zhong)身不得擔(dan)任國有(you)企(qi)業的領導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