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zhang) 附 則
第二十六條(tiao) 國有企(qi)業領導(dao)班子(zi)成員(yuan)以外的(de)對國有資產(chan)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de)其他人員(yuan)、國有企(qi)業所屬事業單位的(de)領導(dao)人員(yuan)參照本規(gui)定執行(xing)。
國有(you)參股(gu)企(qi)(qi)業(ye)(含國有(you)參股(gu)金融(rong)企(qi)(qi)業(ye))中對(dui)國有(you)資產負有(you)經營管理責任的(de)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qi)條 本規定所(suo)稱履行國(guo)有資(zi)(zi)產(chan)出資(zi)(zi)人職責的(de)機構,包括作(zuo)為國(guo)有資(zi)(zi)產(chan)出資(zi)(zi)人代表的(de)各級(ji)國(guo)有資(zi)(zi)產(chan)監督管理機構、尚未實(shi)行政資(zi)(zi)分(fen)開代行出資(zi)(zi)人職責的(de)政府主管部門和其他機構以及授權(quan)經營(ying)的(de)母公司(si)。
本規定所稱(cheng)特定關(guan)(guan)系(xi)人,是指(zhi)與國有(you)企業領導人員有(you)近親屬以及其他(ta)共(gong)同利益(yi)關(guan)(guan)系(xi)的人。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國資委,各省、自(zi)治區、直轄市(shi),可(ke)以根據本規(gui)定(ding)制定(ding)實施(shi)辦法(fa),并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
中(zhong)國銀監(jian)會(hui)、中(zhong)國證監(jian)會(hui)、中(zhong)國保監(jian)會(hui),中(zhong)央(yang)管理的(de)國有獨資金(jin)(jin)融(rong)企業(ye)和國有控股金(jin)(jin)融(rong)企業(ye),可(ke)以結合金(jin)(jin)融(rong)行(xing)業(ye)的(de)實際,制定(ding)本規定(ding)的(de)補充規定(ding),并(bing)報中(zhong)央(yang)紀委(wei)、監(jian)察部備(bei)案。
第二(er)十(shi)九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委商中央組織(zhi)部、監察部解(jie)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發布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現行的其(qi)他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