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fang)人民政(zheng)府(fu)勞(lao)動行(xing)政(zheng)部門負責本(ben)行(xing)政(zheng)區域內勞(lao)動合同制度實施的(de)監督管(guan)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min)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zai)勞動合同制度實施(shi)的(de)監督管(guan)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mian)代表以及有(you)關行業主管(guan)部門的(de)意見(jian)。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ji)勞動(dong)者切身(shen)利益的規章(zhang)制度及(ji)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he)同(tong)的情況(kuang);
(三)勞務(wu)派遣(qian)單位(wei)和用工單位(wei)遵守勞務(wu)派遣(qian)有關規定的情(qing)況;
(四(si))用(yong)人單位遵守(shou)國(guo)家關(guan)于勞動者工作時(shi)間和休(xiu)(xiu)息休(xiu)(xiu)假規定(ding)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fu)勞動合同(tong)約定的(de)(de)勞動報(bao)酬(chou)和執行(xing)最低工資標(biao)準(zhun)的(de)(de)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can)加各(ge)項社(she)會保險和(he)繳納社(she)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gui)規(gui)定的(de)其他(ta)勞動監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gong)作人(ren)員進行監督(du)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