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shi)行前已建立勞動(dong)關系,尚未(wei)訂立書面(mian)勞動(dong)合(he)同的(de),應當自(zi)本法施(shi)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shi)行之(zhi)日存續的(de)勞動(dong)合同在本法施(shi)行后解(jie)除或者終止,依照(zhao)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ding)應(ying)當(dang)支付經濟補(bu)償(chang)的(de),經濟補(bu)償(chang)年限自本法施(shi)行之(zhi)日起計算;本法施(shi)行前按照(zhao)當(dang)時有(you)關規定(ding),用人單位應(ying)當(dang)向勞動(dong)者支付經濟補(bu)償(chang)的(de),按照(zhao)當(dang)時有(you)關規定(ding)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