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ben)法(fa)施行前已(yi)建立(li)(li)(li)勞(lao)動(dong)關(guan)系,尚未訂(ding)立(li)(li)(li)書面(mian)勞(lao)動(dong)合(he)同的,應當自(zi)本(ben)法(fa)施行之日起一(yi)個月(yue)內(nei)訂(ding)立(li)(li)(li)。
本(ben)法(fa)(fa)施(shi)行(xing)(xing)之日存續的(de)勞(lao)動(dong)合同(tong)在本(ben)法(fa)(fa)施(shi)行(xing)(xing)后解除(chu)或者終止,依照(zhao)(zhao)本(ben)法(fa)(fa)第四(si)十六條規定(ding)應(ying)當(dang)支(zhi)付經濟補(bu)償(chang)(chang)的(de),經濟補(bu)償(chang)(chang)年(nian)限自(zi)本(ben)法(fa)(fa)施(shi)行(xing)(xing)之日起計(ji)算(suan);本(ben)法(fa)(fa)施(shi)行(xing)(xing)前按照(zhao)(zhao)當(dang)時有(you)關規定(ding),用人單位應(ying)當(dang)向勞(lao)動(dong)者支(zhi)付經濟補(bu)償(chang)(chang)的(de),按照(zhao)(zhao)當(dang)時有(you)關規定(ding)執行(xing)(xing)。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