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guan)、事業單位、社會團(tuan)體和與(yu)其(qi)建立勞(lao)(lao)動關(guan)系的勞(lao)(lao)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lao)(lao)動合同,依照(zhao)本法(fa)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de)(de)勞(lao)(lao)動(dong)合(he)同具有(you)約束(shu)力,用人單位(wei)與勞(lao)(lao)動(dong)者應(ying)當履(lv)行(xing)勞(lao)(lao)動(dong)合(he)同約定的(de)(de)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dan)位在(zai)制定、修改或(huo)者(zhe)決定有關勞(lao)動(dong)(dong)(dong)(dong)報酬、工(gong)作時間、休(xiu)息休(xiu)假(jia)、勞(lao)動(dong)(dong)(dong)(dong)安全衛(wei)生(sheng)、保險(xian)福利、職工(gong)培訓(xun)、勞(lao)動(dong)(dong)(dong)(dong)紀(ji)律(lv)以及(ji)勞(lao)動(dong)(dong)(dong)(dong)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ji)勞(lao)動(dong)(dong)(dong)(dong)者(zhe)切身(shen)利益的規章(zhang)制度(du)或(huo)者(zhe)重大(da)事項時,應當經職工(gong)代(dai)表大(da)會(hui)(hui)或(huo)者(zhe)全體職工(gong)討論,提出方(fang)案(an)和意見,與(yu)工(gong)會(hui)(hui)或(huo)者(zhe)職工(gong)代(dai)表平等協商確(que)定。
在(zai)規章制度(du)和重大事項(xiang)決定實施過程中(zhong),工會或者職(zhi)工認為(wei)不適當的,有權(quan)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yu)以修改完(wan)善。
用人單位應當(dang)將直(zhi)接(jie)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du)和重大(da)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