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lao)動關系的勞(lao)動者(zhe)(zhe),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zhe)(zhe)終止勞(lao)動合同,依(yi)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ding)立(li)的(de)勞(lao)(lao)動合同(tong)具有約束力(li),用人單位與勞(lao)(lao)動者應當履(lv)行勞(lao)(lao)動合同(tong)約定(ding)的(de)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yong)人單位(wei)在制(zhi)定、修改或(huo)者(zhe)(zhe)(zhe)決定有關勞(lao)(lao)動(dong)報酬、工(gong)(gong)作時間、休(xiu)息休(xiu)假、勞(lao)(lao)動(dong)安全(quan)衛生(sheng)、保險福利、職(zhi)(zhi)工(gong)(gong)培訓、勞(lao)(lao)動(dong)紀律(lv)以及勞(lao)(lao)動(dong)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lao)(lao)動(dong)者(zhe)(zhe)(zhe)切身(shen)利益的規章制(zhi)度或(huo)者(zhe)(zhe)(zhe)重大(da)事項(xiang)時,應當經職(zhi)(zhi)工(gong)(gong)代表大(da)會或(huo)者(zhe)(zhe)(zhe)全(quan)體職(zhi)(zhi)工(gong)(gong)討論,提出方(fang)案和意見(jian),與工(gong)(gong)會或(huo)者(zhe)(zhe)(zhe)職(zhi)(zhi)工(gong)(gong)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zai)規章(zhang)制度和重大事(shi)項決定實(shi)施過程(cheng)中,工(gong)會或者職工(gong)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xiang)用(yong)人單位提(ti)出(chu),通過協商予以修改(gai)完善。
用人單位(wei)應當將(jiang)直接涉及(ji)勞(lao)動者切(qie)身利益的規章制度(du)和重(zhong)大事項決(jue)定公示,或(huo)者告知勞(lao)動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