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zong)則(ze)
第一(yi)章 一(yi)般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hui)經濟秩序,促進社會(hui)主義現(xian)代化(hua)建設,制定本法。
第(di)二條 本(ben)法所稱合同是平(ping)等主體(ti)的自然(ran)人(ren)、法人(ren)、其他組(zu)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yi)務關系的協(xie)議。
婚(hun)姻(yin)、收養、監護等有關(guan)身份關(guan)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tiao) 合同當(dang)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jiang)自(zi)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 當(dang)事(shi)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he)同的權利,任何單位(wei)和個人不得非(fei)法干(gan)預。
第(di)五條 當事人(ren)應(ying)當遵循(xun)公平原則確定各(ge)方(fang)的(de)權利和(he)義務。
第六條 當(dang)事人行(xing)使(shi)權利、履行(xing)義(yi)務應當(dang)遵(zun)循(xun)誠實信用(yong)原則。
第七條 當(dang)事人訂(ding)立、履行(xing)合同,應當(dang)遵(zun)守法律(lv)、行(xing)政法規,尊重(zhong)社(she)會公德(de),不(bu)得擾亂社(she)會經濟秩序,損害社(she)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依法成(cheng)立(li)的合同,對當(dang)事人(ren)具(ju)有法律約束力。當(dang)事人(ren)應(ying)當(dang)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huo)者解(jie)除(chu)合同。
依法成立(li)的合同,受(shou)法律保(bao)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