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ze)
第(di)一(yi)章 一(yi)般規定(ding)
第一條(tiao) 為(wei)了(le)保護合同(tong)當事人(ren)的合法(fa)權益(yi),維護社(she)會經濟秩序,促進社(she)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zhi)定本法(fa)。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he)同(tong)是(shi)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she)立、變更、終(zhong)止民事權利義(yi)務關(guan)系的協議。
婚姻(yin)、收(shou)養、監護等(deng)有關身(shen)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san)條 合(he)同當事人的(de)法律地位平(ping)等(deng),一方不(bu)得將自己的(de)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 當事人(ren)依法享有自愿(yuan)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dan)位(wei)和(he)個(ge)人(ren)不得非法干預。
第(di)五條 當事人(ren)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de)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當事人行(xing)使(shi)權利、履行(xing)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當事(shi)人訂立(li)、履行合(he)同,應(ying)當遵守法(fa)(fa)律(lv)、行政法(fa)(fa)規,尊(zun)重社會公(gong)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zhi)序(xu),損害(hai)社會公(gong)共利益(yi)。
第八條 依法(fa)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ren)具有法(fa)律(lv)約束(shu)力。當事人(ren)應當按(an)照約定履(lv)行自(zi)己的義(yi)務,不得擅自(zi)變更或者解(jie)除合同。
依(yi)法成立(li)的合同,受(shou)法律保(bao)護(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