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yi)章(zhang) 一(yi)般規定
第一條 為(wei)了(le)保護合同當(dang)事人(ren)的合法權(quan)益,維護社會(hui)經濟秩序(xu),促進(jin)社會(hui)主義現(xian)代(dai)化(hua)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tiao) 本法(fa)(fa)所稱合同是平等(deng)主(zhu)體(ti)的(de)自然人、法(fa)(fa)人、其他(ta)組織之(zhi)間設立、變更、終止(zhi)民事權利義務關(guan)系的(de)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fen)關系的協議,適(shi)用其他法(fa)律的規定。
第三條 合(he)同當事人(ren)的法律地(di)位(wei)平等,一方(fang)不(bu)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fang)。
第(di)四條 當事人(ren)依(yi)法(fa)享有自(zi)愿訂立合(he)同的權利,任何單(dan)位(wei)和個人(ren)不得非法(fa)干預。
第(di)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gong)平(ping)原則確定各方的權(quan)利和(he)義(yi)務。
第六條 當(dang)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dang)遵循誠(cheng)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當事人(ren)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zun)重(zhong)社(she)會公德,不得(de)擾亂社(she)會經濟秩(zhi)序,損害社(she)會公共利(li)益。
第(di)八條(tiao) 依法成立(li)的合同,對(dui)當(dang)事人具有法律約束(shu)力(li)。當(dang)事人應當(dang)按照(zhao)約定履(lv)行自己(ji)的義務,不(bu)得擅自變(bian)更(geng)或者解(jie)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he)同,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