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ze)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di)一(yi)條(tiao) 為(wei)了保(bao)護(hu)合(he)(he)同當事(shi)人的合(he)(he)法權益,維護(hu)社(she)會經濟秩序,促進社(she)會主義現(xian)代化建設(she),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fa)所稱合同是(shi)平等主(zhu)體的自然人、法(fa)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zhong)止民事權利(li)義務(wu)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de)協(xie)議(yi),適用其他法律的(de)規定。
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lv)地位(wei)平等(deng),一方(fang)不(bu)得將自(zi)己的意志強加給(gei)另一方(fang)。
第四條 當(dang)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li)合同的(de)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fei)法干預。
第(di)五(wu)條 當(dang)事人應當(dang)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li)和義務(wu)。
第六(liu)條(tiao) 當(dang)事人行(xing)使(shi)權(quan)利、履(lv)行(xing)義務(wu)應(ying)當(dang)遵循誠(cheng)實信用原(yuan)則。
第七(qi)條(tiao) 當事人訂立、履(lv)行合(he)同,應當遵守法(fa)律(lv)、行政法(fa)規,尊重(zhong)社(she)(she)(she)會公(gong)德,不得擾亂社(she)(she)(she)會經濟秩(zhi)序,損害社(she)(she)(she)會公(gong)共利益。
第八條 依(yi)法(fa)成立(li)的(de)合(he)同,對當事人具有法(fa)律約束(shu)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lv)行自己的(de)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huo)者解除合(he)同。
依法(fa)成立的合同,受法(fa)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