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yi)章 贈與合同(tong)
第一(yi)百(bai)八十五條 贈(zeng)與(yu)合同是贈(zeng)與(yu)人將自己(ji)的財產無(wu)償給予(yu)受贈(zeng)人,受贈(zeng)人表示(shi)接(jie)受贈(zeng)與(yu)的合同。
第一(yi)百八十六條 贈(zeng)(zeng)與人在贈(zeng)(zeng)與財(cai)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zeng)(zeng)與。
具有(you)救(jiu)災、扶(fu)貧等社會公益(yi)、道德義務性質的贈(zeng)與(yu)合(he)同(tong)或(huo)者經過公證的贈(zeng)與(yu)合(he)同(tong),不(bu)適用前款(kuan)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de)財產依法(fa)需要辦理登記等(deng)手續的(de),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yi)百八十八條 具有救災、扶(fu)貧等社會公益、道德(de)義務性質的(de)贈與(yu)合同或者(zhe)經過公證的(de)贈與(yu)合同,贈與(yu)人(ren)不交付(fu)贈與(yu)的(de)財產的(de),受贈人(ren)可以要求(qiu)交付(fu)。
第一百八十(shi)九條 因贈與(yu)人故意或者重大過(guo)失致使贈與(yu)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yu)人應(ying)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wu)。
贈與附(fu)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jiu)十一條 贈(zeng)與的(de)財(cai)產(chan)有(you)瑕(xia)疵的(de),贈(zeng)與人(ren)不(bu)承擔(dan)責任(ren)。附義務(wu)的(de)贈(zeng)與,贈(zeng)與的(de)財(cai)產(chan)有(you)瑕(xia)疵的(de),贈(zeng)與人(ren)在(zai)附義務(wu)的(de)限度內承擔(dan)與出賣(mai)人(ren)相同的(de)責任(ren)。
贈與人(ren)故意(yi)不(bu)告知瑕(xia)(xia)疵或者保(bao)證無瑕(xia)(xia)疵,造(zao)成受贈人(ren)損失的,應(ying)當(dang)承(cheng)擔損害賠償責任(ren)。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zeng)人(ren)有(you)下列情形之一的,贈(zeng)與人(ren)可(ke)以(yi)撤銷(xiao)贈(zeng)與:
(一)嚴重侵(qin)害贈與人(ren)或者贈與人(ren)的近(jin)親屬(shu);
(二)對贈與(yu)人有扶養義務而(er)不履行(xing);
(三)不履行贈(zeng)與合同約定的義(yi)務。
贈(zeng)與(yu)人的撤銷(xiao)(xiao)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xiao)(xiao)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yi)百九十(shi)三條 因受贈(zeng)(zeng)人的違法行(xing)為致使贈(zeng)(zeng)與人死(si)亡(wang)或(huo)者喪失民事行(xing)為能力的,贈(zeng)(zeng)與人的繼承人或(huo)者法定代理人可(ke)以撤銷贈(zeng)(zeng)與。
贈(zeng)與人的繼(ji)承人或者(zhe)法定代(dai)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dao)或者(zhe)應(ying)當知道(dao)撤銷原因(yin)之日起六個(ge)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xiao)權人撤銷(xiao)贈與的(de),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fan)還贈與的(de)財產。
第一百(bai)九十五條 贈與(yu)人的(de)經濟(ji)狀況顯著惡(e)化,嚴重(zhong)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de),可以不再履行(xing)贈與(yu)義(yi)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