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贈(zeng)與合(he)同
第一百八(ba)十五條 贈與(yu)合(he)同(tong)是贈與(yu)人將自己(ji)的(de)財產無償(chang)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yu)的(de)合(he)同(tong)。
第一百(bai)八(ba)十(shi)六條 贈與(yu)人在贈與(yu)財產的(de)權利轉移(yi)之前可以撤銷贈與(yu)。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gong)益、道(dao)德(de)義務性質的贈(zeng)與合同(tong)或者經過公(gong)證的贈(zeng)與合同(tong),不(bu)適用前(qian)款規(gui)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xu)要辦(ban)理登記等手(shou)續的,應當(dang)辦(ban)理有關(guan)手(shou)續。
第一百(bai)八(ba)十八(ba)條 具有救災(zai)、扶貧等社會公(gong)益、道(dao)德義務性質(zhi)的贈與(yu)合同或者經過(guo)公(gong)證的贈與(yu)合同,贈與(yu)人不交(jiao)付(fu)贈與(yu)的財產(chan)的,受贈人可以(yi)要求交(jiao)付(fu)。
第一百八十(shi)九條 因(yin)贈(zeng)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guo)失致使贈(zeng)與的(de)財產毀損(sun)、滅失的(de),贈(zeng)與人應當承擔(dan)損(sun)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tiao) 贈與(yu)可(ke)以(yi)附義(yi)務。
贈(zeng)與附義務(wu)的(de),受贈(zeng)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wu)。
第(di)一百九十一條 贈(zeng)與(yu)的(de)(de)財(cai)產有瑕(xia)疵(ci)的(de)(de),贈(zeng)與(yu)人不承擔責任。附義(yi)務的(de)(de)贈(zeng)與(yu),贈(zeng)與(yu)的(de)(de)財(cai)產有瑕(xia)疵(ci)的(de)(de),贈(zeng)與(yu)人在附義(yi)務的(de)(de)限度內承擔與(yu)出賣人相同的(de)(de)責任。
贈與人故(gu)意不(bu)告知(zhi)瑕疵或(huo)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sun)失的,應(ying)當承擔(dan)損(sun)害賠償責任。
第一(yi)百九十二(er)條 受(shou)贈人有下(xia)列情形之一(yi)的,贈與(yu)人可以撤銷贈與(yu):
(一)嚴重侵害(hai)贈與(yu)人(ren)或(huo)者贈與(yu)人(ren)的(de)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er)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tong)約定的(de)義務。
贈(zeng)與人(ren)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ying)當(dang)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shou)贈(zeng)人(ren)的違法行為致(zhi)使(shi)贈(zeng)與人(ren)死亡或者喪失民(min)事(shi)行為能力(li)的,贈(zeng)與人(ren)的繼(ji)承人(ren)或者法定代理人(ren)可以撤(che)銷贈(zeng)與。
贈與人的(de)(de)繼承人或(huo)者法(fa)定代理人的(de)(de)撤銷權,自(zi)知道或(huo)者應(ying)當知道撤銷原(yuan)因(yin)之日起六(liu)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jiu)十四(si)條 撤(che)銷權人撤(che)銷贈與的,可以向受(shou)贈人要(yao)求(qiu)返還贈與的財(cai)產(chan)。
第(di)一百九(jiu)十(shi)五條 贈(zeng)(zeng)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e)化(hua),嚴(yan)重影(ying)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zeng)(zeng)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