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di)十一章 贈(zeng)與合同
第一百(bai)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tong)是贈與人將自(zi)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shou)贈人,受(shou)贈人表示接(jie)受(shou)贈與的合同(tong)。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zeng)與(yu)人在贈(zeng)與(yu)財產(chan)的權利轉移之(zhi)前可以撤銷(xiao)贈(zeng)與(yu)。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zhi)的(de)贈與(yu)合(he)同(tong)或者經過(guo)公證(zheng)的(de)贈與(yu)合(he)同(tong),不適用(yong)前款規定。
第(di)一百八十七條(tiao) 贈與的(de)財產依法需要辦(ban)理登(deng)記等手續的(de),應當辦(ban)理有(you)關手續。
第(di)一(yi)百八十八條(tiao) 具有救災、扶貧等(deng)社會公益、道(dao)德(de)義務性質的(de)贈與(yu)(yu)合同或者(zhe)經過公證的(de)贈與(yu)(yu)合同,贈與(yu)(yu)人不交(jiao)(jiao)付(fu)贈與(yu)(yu)的(de)財(cai)產的(de),受(shou)贈人可以要求交(jiao)(jiao)付(fu)。
第一百八十九條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shi)致使贈與的財產毀(hui)損(sun)、滅失(shi)的,贈與人應(ying)當(dang)承擔損(sun)害賠(pei)償責任。
第一(yi)百九十條(tiao) 贈與可以附義務(wu)。
贈與附義(yi)務的,受贈人(ren)應當按照約定履(lv)行義(yi)務。
第一百九(jiu)十一條 贈與(yu)的(de)財產(chan)有(you)瑕(xia)疵的(de),贈與(yu)人(ren)(ren)不(bu)承擔責任(ren)。附義務的(de)贈與(yu),贈與(yu)的(de)財產(chan)有(you)瑕(xia)疵的(de),贈與(yu)人(ren)(ren)在附義務的(de)限度內承擔與(yu)出(chu)賣(mai)人(ren)(ren)相同的(de)責任(ren)。
贈(zeng)與人故意不(bu)告(gao)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zeng)人損失的,應當(dang)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di)一百九十二條(tiao) 受贈(zeng)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zeng)與人可以撤銷贈(zeng)與:
(一)嚴(yan)重(zhong)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dui)贈(zeng)與人有扶(fu)養義務而(er)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yu)合同約(yue)定的義務。
贈與人(ren)的撤銷權,自知道(dao)或者應當知道(dao)撤銷原(yuan)因之(zhi)日起一年內行(xing)使。
第一百九(jiu)十三條 因受(shou)贈(zeng)人(ren)(ren)的違法(fa)行為(wei)致使贈(zeng)與(yu)人(ren)(ren)死亡或者喪失民事(shi)行為(wei)能力的,贈(zeng)與(yu)人(ren)(ren)的繼承人(ren)(ren)或者法(fa)定代理人(ren)(ren)可以撤銷贈(zeng)與(yu)。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zhe)法定(ding)代理人的撤銷權(quan),自知道(dao)或者(zhe)應當知道(dao)撤銷原因之日(ri)起六個月內行(xing)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che)銷權人(ren)撤(che)銷贈與的,可(ke)以(yi)向(xiang)受贈人(ren)要求(qiu)返還(huan)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bai)九十五條 贈與(yu)人的經濟狀況顯(xian)著惡化(hua),嚴重影響其(qi)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huo)的,可以不(bu)再(zai)履行贈與(yu)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