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實現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企(qi)業國有資(zi)產,是指國家對企(qi)業各種(zhong)形式的出資(zi)所形成的權益。
本(ben)條例(li)所稱(cheng)國(guo)(guo)家(jia)出(chu)資(zi)企業,是指(zhi)國(guo)(guo)家(jia)出(chu)資(zi)的國(guo)(guo)有獨(du)資(zi)企業、國(guo)(guo)有獨(du)資(zi)公(gong)司(si)以(yi)及(ji)國(guo)(guo)有資(zi)本(ben)控股(gu)公(gong)司(si)、國(guo)(guo)有資(zi)本(ben)參(can)股(gu)公(gong)司(si)。
第三條 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第四條 對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應當堅持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實行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ying)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chan)保值增(zeng)值考核和(he)責任(ren)(ren)追究制度,落(luo)實企(qi)業國有資產(chan)保值增(zeng)值責任(ren)(ren)。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授權一個部門或者機構承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
前款規定(ding)的(de)國有資(zi)(zi)產監(jian)督管(guan)理(li)(li)委員(yuan)會和承擔國有資(zi)(zi)產監(jian)督管(guan)理(li)(li)職責的(de)部門或機構統稱國有資(zi)(zi)產監(jian)督管(guan)理(li)(li)機構。
對文(wen)化領域的企業國(guo)有資產,國(guo)有資產監督管理(li)(li)(li)機構(gou)應當(dang)依法履行(xing)國(guo)有資產基礎管理(li)(li)(li)職責,其他監督管理(li)(li)(li)工作,可以(yi)委托有關部門或者機構(gou)依據本條例實施。
第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考核,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
上級(ji)人民(min)政府國(guo)有(you)資產(chan)監督(du)(du)管理機構依法對(dui)下(xia)級(ji)人民(min)政府的國(guo)有(you)資產(chan)監督(du)(du)管理工(gong)作進行指(zhi)導和監督(du)(du)。
第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職責,保障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損失。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ji)構應當維(wei)護企(qi)業(ye)作為市場(chang)主體依(yi)法享有的權利,除依(yi)法履行出(chu)資人職(zhi)責外,不得(de)干預企(qi)業(ye)經營(ying)活動(dong)。
第八條 國家出資企業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國家出資(zi)企業應當按照(zhao)決策、執行和(he)監(jian)督(du)分離的原則,建立和(he)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gao)企業管理的科學化、民主(zhu)化、制度化水平,確保(bao)國有資(zi)產保(bao)值增值。
國家出(chu)資(zi)企業應(ying)當依法從(cong)事經(jing)營活動,接受人民政(zheng)府及其有(you)關部(bu)門、機構(gou)依法實施的管理(li)和(he)監督,對出(chu)資(zi)人負責,接受社會公(gong)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九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平合理、公開透明、激勵與約束相統一的薪酬體系,提高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水平,依法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