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實現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企(qi)業國有(you)資(zi)(zi)產,是指國家對(dui)企(qi)業各(ge)種形(xing)式的出資(zi)(zi)所形(xing)成的權益。
本條(tiao)例所稱國(guo)家(jia)出資(zi)企業,是指國(guo)家(jia)出資(zi)的國(guo)有獨(du)資(zi)企業、國(guo)有獨(du)資(zi)公(gong)司(si)以及(ji)國(guo)有資(zi)本控(kong)股公(gong)司(si)、國(guo)有資(zi)本參股公(gong)司(si)。
第三條 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第四條 對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應當堅持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實行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人(ren)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國(guo)有(you)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和責任追(zhui)究制度,落實企業國(guo)有(you)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授權一個部門或者機構承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
前款(kuan)規定的國有(you)資(zi)(zi)產(chan)監(jian)(jian)督(du)管(guan)理(li)委員會(hui)和承擔國有(you)資(zi)(zi)產(chan)監(jian)(jian)督(du)管(guan)理(li)職責的部(bu)門或(huo)機(ji)構統稱國有(you)資(zi)(zi)產(chan)監(jian)(jian)督(du)管(guan)理(li)機(ji)構。
對(dui)文(wen)化領(ling)域的企業國有(you)(you)資產(chan),國有(you)(you)資產(chan)監督管理機構(gou)應當依法履行國有(you)(you)資產(chan)基礎管理職責,其他監督管理工(gong)作,可以委托有(you)(you)關部門(men)或者機構(gou)依據本條例實施(shi)。
第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考核,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
上級(ji)人(ren)(ren)民(min)政(zheng)府(fu)國有(you)資(zi)產監(jian)督(du)管理機(ji)構依(yi)法對下級(ji)人(ren)(ren)民(min)政(zheng)府(fu)的國有(you)資(zi)產監(jian)督(du)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jian)督(du)。
第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職責,保障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損失。
國有資(zi)產監督(du)管理機構應(ying)當(dang)維護企業作(zuo)為市場主(zhu)體依(yi)法享有的權利,除(chu)依(yi)法履(lv)行出資(zi)人職責外,不得干預企業經營(ying)活動。
第八條 國家出資企業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國(guo)家出(chu)資企業應當按照決策、執行和(he)監督分(fen)離的(de)原則,建立和(he)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企業管理的(de)科學化、民(min)主(zhu)化、制度化水平,確保國(guo)有資產保值增值。
國家出資(zi)企業應當依法(fa)從(cong)事經營(ying)活動,接受(shou)人民(min)政(zheng)府(fu)及其有關部門、機構依法(fa)實施(shi)的管理和監督(du),對(dui)出資(zi)人負責(ze),接受(shou)社會(hui)公眾的監督(du),承擔社會(hui)責(ze)任。
第九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平合理、公開透明、激勵與約束相統一的薪酬體系,提高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水平,依法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