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對國有資本收入及其支出實行預算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下列國有資本收入及其支出應當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一)從國家出資企業分得的利(li)潤;
(二)國有(you)資產轉讓收入;
(三)從國家(jia)出(chu)資(zi)企業取(qu)得(de)的(de)清算收(shou)入;
(四)其他國有(you)資本收入。
國有資本(ben)經(jing)營預算(suan)支出包括:
(一)費用性支出(chu),即國家(jia)出(chu)資(zi)企業改革成本支出(chu)、國有資(zi)產監(jian)督管理機構的監(jian)管費用支出(chu)等;
(二)資(zi)(zi)本性支出,即對國家出資(zi)(zi)企業和(he)重(zhong)點產業資(zi)(zi)本性投(tou)入等;
(三)縣(xian)級以上(shang)人民政(zheng)府規定的(de)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編制工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向財政部門提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第二十五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分配利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監督國家出資企業及時、足額上繳國有資本收入。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單獨編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