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ji)關、事業單位、社(she)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lao)(lao)動關系的勞(lao)(lao)動者(zhe),訂立、履行、變(bian)更、解(jie)除或者(zhe)終止勞(lao)(lao)動合同,依照本(ben)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ding)立的勞動合同具有(you)約(yue)束力,用(yong)人單(dan)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yue)定的義(yi)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ding)、修改或(huo)者決定(ding)有關勞(lao)動(dong)報酬(chou)、工(gong)作時間、休息(xi)休假、勞(lao)動(dong)安全衛生、保險福利(li)、職工(gong)培訓、勞(lao)動(dong)紀律以及(ji)(ji)勞(lao)動(dong)定(ding)額管理等直接涉及(ji)(ji)勞(lao)動(dong)者切身利(li)益的(de)規(gui)章制度或(huo)者重大(da)事項時,應當(dang)經職工(gong)代表大(da)會(hui)或(huo)者全體職工(gong)討論,提出方案(an)和意見,與工(gong)會(hui)或(huo)者職工(gong)代表平等協商確定(ding)。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shi)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huo)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tong)過協商予(yu)以修改完善(shan)。
用(yong)人單(dan)位(wei)應(ying)當將直接涉及(ji)勞(lao)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he)重大事項(xiang)決定(ding)公示(shi),或者告知勞(lao)動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