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ye)單位(wei)、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dong)關系的勞動(dong)者,訂立、履行(xing)、變(bian)更、解除或(huo)者終止勞動(dong)合同,依照本法執行(xing)。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lao)動(dong)合(he)同(tong)(tong)具(ju)有(you)約(yue)束力,用人單位與勞(lao)動(dong)者應當履(lv)行(xing)勞(lao)動(dong)合(he)同(tong)(tong)約(yue)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dan)位在(zai)制(zhi)定(ding)、修改或(huo)者(zhe)決定(ding)有(you)關勞動(dong)(dong)報酬(chou)、工(gong)作(zuo)時(shi)(shi)間(jian)、休息休假、勞動(dong)(dong)安全衛生、保險(xian)福利、職(zhi)工(gong)培訓、勞動(dong)(dong)紀律以及勞動(dong)(dong)定(ding)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dong)(dong)者(zhe)切身利益的規(gui)章制(zhi)度(du)或(huo)者(zhe)重大事(shi)項時(shi)(shi),應(ying)當(dang)經職(zhi)工(gong)代表大會或(huo)者(zhe)全體職(zhi)工(gong)討(tao)論,提出方案(an)和意見,與工(gong)會或(huo)者(zhe)職(zhi)工(gong)代表平(ping)等協(xie)商確定(ding)。
在(zai)規(gui)章制度和(he)重大事(shi)項(xiang)決定實施過程(cheng)中,工(gong)會或者職工(gong)認為不適當(dang)的,有權向用人(ren)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yong)人單位應當將(jiang)直(zhi)接(jie)涉(she)及勞(lao)動者切身利益的(de)規章(zhang)制(zhi)度和重大事項(xiang)決定(ding)公示,或者告(gao)知勞(lao)動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