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yi)建(jian)立勞動(dong)關(guan)系,尚未訂(ding)(ding)立書面勞動(dong)合同的,應當自(zi)本法施行之日起(qi)一(yi)個月內訂(ding)(ding)立。
本(ben)法施(shi)行(xing)之(zhi)日(ri)存(cun)續的勞動(dong)(dong)合同在(zai)本(ben)法施(shi)行(xing)后(hou)解(jie)除或者終止,依照(zhao)本(ben)法第四十六條規定(ding)應當(dang)(dang)支付經(jing)濟補償的,經(jing)濟補償年限(xian)自本(ben)法施(shi)行(xing)之(zhi)日(ri)起計算;本(ben)法施(shi)行(xing)前按照(zhao)當(dang)(dang)時(shi)有(you)關(guan)規定(ding),用人單(dan)位應當(dang)(dang)向(xiang)勞動(dong)(dong)者支付經(jing)濟補償的,按照(zhao)當(dang)(dang)時(shi)有(you)關(guan)規定(ding)執行(xing)。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