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xing)(xing)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wei)訂(ding)立書面勞動合同的(de),應當自本法施行(xing)(xing)之日起一個(ge)月內訂(ding)立。
本(ben)法(fa)施(shi)行(xing)之(zhi)日(ri)存續的(de)(de)勞動(dong)合同在本(ben)法(fa)施(shi)行(xing)后解除或者終止,依(yi)照(zhao)(zhao)本(ben)法(fa)第(di)四十六條(tiao)規(gui)定應當支付經(jing)濟(ji)(ji)補(bu)償的(de)(de),經(jing)濟(ji)(ji)補(bu)償年限(xian)自(zi)本(ben)法(fa)施(shi)行(xing)之(zhi)日(ri)起計(ji)算;本(ben)法(fa)施(shi)行(xing)前(qian)按(an)照(zhao)(zhao)當時有(you)關規(gui)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dong)者支付經(jing)濟(ji)(ji)補(bu)償的(de)(de),按(an)照(zhao)(zhao)當時有(you)關規(gui)定執(zhi)行(xing)。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